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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帮收队”升级的想法

安岭搁下电话,并没有立即给深川的安妮联系,而是想到了一些事情。

譬如这海外生意,如果仅有经济手段恐怕是不够的,李玉春之事,等于是给安岭预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反击手段,一个猥锁的南美小国都可以给华国人来一次绑架。

想必历史上这类事情并不少,而华国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安岭在体制内,其实已经懂了,大国,哪怕美国这样的国家,都不可能对恐怖武装组织妥协,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尊严问题;

同时,亦是原则问题,如果绑架一次,你就给钱,那极可能你这个国家,所有在国外稍有身份的人,都可能成为别有用心人眼中的“肉票”,到时,你绝对防不胜防。

这一次,安岭只得给钱,但这钱给了之后,也不能就简单地结束了。所以,安岭本能地想要了解对方,有备无患。

……

就在我驻南美Z国使馆及相关机构接到国内旨意,开始大力营救李玉春等被Z国“民族人民军”绑架的人质时,在西岭县人民法院,正在进行一场“民告官”的官司,当然,也不能说是民告官,而是患者家属告医院,控告当事医生不作为导致患者因伤而亡的人间惨剧。

当时的那名医生,已经作为刑事犯罪被拘押起来,此时几乎是一脸呆痴,这名医生绝对没有想到,他纯粹的意气之举,竟然害死了人,而且还把自己送到了被告席上。

此次庭审,时间不长,因为案情、证据、证人等都十分充分,悬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医院作为民事被告对患者确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的基本事实也没异议。

法院庭审之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这也是华夏国的一个习惯,因为庭审,在一些人看来不过是了解案件的过程,了解到差不多了,就要休庭,改日宣判。因为,在华国的体制下,能够决定审判结果的,未必是出庭的审判长,审判长的后面,还有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更早的时候,决定案件结果的是法院党委,甚至,县委可以直接指挥法院如何审判。

当然,后来法院审判体制愈趋合理,但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上,依然看得见行政干预的影子。

此时的法院审判,还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

庭审的事,安岭没有参加。实际上,安岭甚至比大山岩区医院都提前知道了这次审理的结果,这是武平在电话里说的。

上面的意思是,犯事医生确实很严重,开除公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医院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起诉书上的15万元,而是8000元。

好吧,安岭对这个数额没意见,重要的是认错、赔偿,这才是进步。至于甫阿妈的家属,拿到8000元与拿到2万元,差别并不大。

甫阿妈的亲属在案审后不大自信地跑到安岭正在插秧的田坝里,询问法院会如何判决。安岭怎么说呢,安岭只得告诉对方“要相信法院,相信政府”。

……

帮军烈属、五保户、劳动力困难户插秧,也是‘帮扶队’的一种自觉活动。因为《华夏日报》对“帮收队”的肯定,导致冲白河乡的年轻干部职工,对于这种“义务劳动”的兴趣大增。又恰逢芒种期间,大家正好下田劳作。

或许,因为《华夏日报》的报道,各地可能正在研究“帮扶队”这一操作模式,但安岭却发现了这一模式的不足,那就是它的效率性。客观地说,这种方式的劳动效率还是比较低的。

因为,它针对的是帮扶对象的“定性”,而缺少“定量”方面的分析。譬如一个帮扶小组六七个人却某处村子里耗时一天,实际上可能有两人去帮忙即可,也即用不着“兴师动众”。

通盘考虑“帮收队”的建设,队员的临时性,队伍的临时性都没有问题,但任务却具有固定性、长期性等特点。

因此,这个事儿的最好操作方式是由各村成立“帮扶小组”,不但帮收还帮种,并由村长担任帮收小组的组长,帮扶小组的人,村上寻找部分“义工”,不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