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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明日自由贸易契约(草稿)》。

“一,大明将日本视为特殊朝贡国,应效仿朝鲜旧例,于日本京都设置天使馆,对马、壹岐、平户、长崎设置领事馆,并后续视情况于日本其余各地设置领事馆。”

“二,大明视室町幕府为唯一官方交涉对象,同时室町幕府需保证大明天使、领事及馆内相关官吏不受日本律令、习俗约束,如有争议事件,一律交由大明朝廷按《大明律》处理,日本方面无权干涉。”

“三,凡日民状告明人者,日方必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再勉力劝息,使不成讼,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倘遇有交涉词讼,日方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大明领事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至于明人如何科罪,由大明方面按《大明律》议定章程照办,并押解回国受审、受刑。”

“四,非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对马、壹岐两岛及周边五十里海域,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平户、长崎两港及周边五十里入港海域,凡议准通商之对马、壹岐、平户、长崎等四处,每遇明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员即行带进。明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济州岛,亦准引水员随时带出,以免滞延港口,至于雇募引水员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险要,分别多寡,即由大明相关领事秉公议定酌给。”

“五,所有通商四口,每口内准大明官船(战船)应急停泊修理或补充淡水、果蔬、粮油等物一艘,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应急停泊之官船进口、出口,大明领事会先期通报日本方面。”

足利义满匆匆看完了前五条,并没有什么意见。

第三条和第四条在他看来,大明是天朝上国,而且要面子,那么大明的官吏、商人犯事了日本不能处置,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否则大明的人被你砍了,大明的面子往哪搁?

而且大明也不是没给他面子,将幕府视为唯一交涉对象,直接跨过了日本天皇,实际上就已经承认他对日本的统治权了。

双方面子互换,足利义满不觉得自己丢人或者亏了什么。

至于第一条,明显是为了长期自由贸易的设立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更不是什么大事,大明的商船需要有人引水入港,或者官船如果损坏了或者需要补充补给,让日本四个港口每个港口允许停一艘能怎么的?是弓箭能射出港口,还是一艘船上能下来一万人?

足利义满反而觉得姜星火拟定的契约太细。

不过这也说明了对方的诚意和重视,足利义满还是很高兴的,他接着往下看了下去,他的目光掠过一堆杂七杂八的条款,来到了最重要的部分。

——商税。

其他都是浮云,足利义满只关心搞钱。

只要有了钱,幕府就不用向商人低头借钱筹措军费,幕府就可以想干嘛就干嘛,钱就是腰杆子。

嗯,是的,日本跟大明不太一样,在老朱家眼里商人就是韭菜,但在日本不是这样,商人的地位和能量还是相当惊人的。

“十八,日本需将大明视为唯一最惠贸易国,在武装贸易区与非武装贸易区等任何贸易条件下,总体关税不得超过5,至于不同商品,则根据价格波动于每年固定时间磋商税率,波动范围不得超过3(总体5封顶)。”

“十九,凡明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需先期通报大明领事馆相关官吏,由大明领事馆转报日本海关,以便共同查验,彼此无亏。”

“二十,如遇超过本年度贸易商品清单的特殊商品,则由大明领事馆与日本方面临时磋商税率,临时税率不得超过4,倘日本海关验货人员与大明领事馆不能磋商评定其价,即各邀明、日两国客商五到七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

“二十一,双方进出口商品,可拟定《明日商品保险相关条例》,商品于非武装自由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