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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6 一千万美元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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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德拉蒙德讪笑道:“boss,二十年的信托计划虽然很长,但对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所设立的期限来说,二十年其实很短!这意味着,您如果想要在您的孩子成年之后将信托资产转交给他,仍然需要支付赠与税……”

“呃……”宋辰微微一愣,“有这回事!二十年还很短吗?”

于文杰笑道:“根据信托的不同类型,不同契约,不同期限,可以组成不同的信托组合!要想避免缴纳赠与税,只能是永久信托,如果还有二十年的期限设定,恐怕只有美国特拉维州等少数地方可以选择!而同等条件下,香港是80年,开曼群岛是15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是100年,泽西是100年……这里面存在非常复杂的设定!”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在制定契约的时候,可以灵活定制有关的各种规定,由此产生不同的家族信托种类,大致分为六种:一,可撤销信托;二,不可撤销信托;三,全权信托;四,浪费信托;五,固定信托;六,永久信托……

永久信托可能“永远免于缴纳转让税”,所以直到1980年左右美国才逐渐允许设立永久信托,但每个州法规又不同,目前只有十几个州允许该类信托的存在。之所以是可能,是因为这个法规也存在被政府废除的可能性,毕竟任何一个法规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哪怕是最高愿意的宪法,也会有被修改的可能性!

通常意义来说,家族信托是为总资产超过两亿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务的,但后来很多家族运用非常广泛,一般富裕的家庭也会使用这种工具规划传承财产,并且后来渐渐得到了中国富豪们的吹捧。

一般来说,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都是不尽相同的。

有些人是为了财富灵活传承。比如宋辰,他就非常在意家产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所继承。做慈善的最终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慈善本身,而是为了避税!这一点,宋辰就毫不避忌地对蔡崇信、于文杰、安德鲁?弗瑞曼以及大卫?德拉蒙德提过自己的最终要求。

有些人是为了财产安全隔离。委托人多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

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

用信托避税节税。这就是宋辰的目的之一。事实上,在美国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是节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允许非美国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可免除跨代传递税等不同种类信托。

还有跨代信托和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委托人为了好几代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等。另外。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

“在美国,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同时,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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